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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欧盟)原先一方面通过可变动征税金额方式等使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价格,同时通过出口补贴来处理生产过剩的部分。但是,在1992年进行了农政改革后,欧盟降低了谷物的区域内保护价格,转为通过财政直接对农家进行补贴。现在的谷物保护价每吨101.31欧元(相当于120~130美元),已经低于今年2月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小麦行情(139美元),即便实行零关税,取消出口补贴,欧盟也可以与美国产的小麦竞争。   作为农业保护的指标OECD开发了PSE(生产者补贴等值),即由关税带来的消费者负担(内外价格差×生产量)加上由纳税者负担的对农家的补助及各种补贴得出的指标。2003年的PSE,美国为389亿美元、欧盟为1214亿美元,日本为447亿美元(约5.2万亿日元)。与GDP相比日本的数字比欧盟要少。但是审视一下补贴的详细内容,消费者负担的比例在1986~1988年美国是46%、欧盟是85%、日本是90%,与此相比,2003年美国是38%、欧盟是57%(谷物、牛肉等已经进行了改革,砂糖、乳制品也即将进行改革)、日本仍是90%(约4.7万亿日元)。尽管欧盟对消费者负担型农政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但在日本对农业进行保护的费用中消费者负担的部分依然居高不下。   (2)消费者负担型农政的问题所在   即便维持高于国际价格高的国内价格,由于其中通过肥料、农药等的补助,也只不过能够真正提高农家收入的25%,在这一点上讲是没有效率的(ineffcient),由于大量使用肥料农药等给环境带来不好的影响,从这一点上讲也不会带来好的效果(ineffective),而贫穷的消费者也要负担补贴同时富裕的农民也享受补贴,在这一点上讲又是不公正的(inequitable)。   针对这些缺点,通过纳税者负担型来锁定补贴对象的政策能够使国民明确知道负担与受益的关系,而且能够将受益对象限定在真正需要政策支持的农业或农业从业人员上,同时也没有必要实行高关税了。   (3)农业保护如果偏向特定的产品,在经济上就会产生很大的低效率。根据体现这一点的OECD的指数,OECD平均是75,欧盟是59、美国是29,而与之相比,日本则是118,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农业保护偏向特定的品种尤其是偏向大米。   (4)日本农业和农政内容上的问题所在   1961年制定的旧农业基本法的目的在于使农业转向那些能够通过扩大规模,提高生产率来降低成本、扩大需求的农产品,通过这种对农业生产的选择性扩张来改革农业结构,从而纠正农业与工业间的收入差异。由于从销售额(价格×产量)中减去成本就是收入,因而提高销售额、降低成本就能增加收入。对像大米这样的需求不再扩大的作物,如果农业的规模扩大,通过成本的下降,也能充分保证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   然而,日本实际的农政并没有采用提高农户收入的结构政策而是选择了提高需求减少的大米的价格。消费不断减少,产量却不断增加,于是导致了大米过剩。虽然生产调整实施了30多年,但农业资源并没有从收益较高的大米转向其他作物,食品自给率也从1960年的79%降低至40%。在600万公顷的耕地中流失的230万公顷耕地超过了农地改革所解放的耕地(194万公顷)。一方面耕地转用制度及地区规划等并没有得以严格执行,同时还仅仅因为大米过剩就认为耕地也过剩,在国内没有任何人对耕地资源的减少抱有危机感,而耕地对于食品安全保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在战后的粮食困难时期,7000万人口拥有600万公顷的耕地。现在人口达到了1亿3000万,而耕地却降至500万公顷。与农业基本法制定时相比第二类兼职农户的比率已由三成升至七成,65岁以上的高龄农业人口已经由一成上升至近六成,农业衰退的趋势一直没有得到遏制。   农产品的单位成本是由单位面积的成本除以单产,所以通过品种改良提高单产就能使农产品的成本降低。但是,大米过剩却抑制了关系到强化调整生产的单产的提高。耕地的集中也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降低成本。但是,由于米价高昂,即便对于成本高的农户来说自己种米也比买米便宜,所以小规模农户滞留下来导致耕地无法集中。正是这样使得国际竞争力不断下降。 2、WTO/FTA谈判与农业   (1)满足了GATT/WTO实质上撤消所有贸易关税的规则就应该缔结自由化程度高的FTA(关于这一点,有观点认为虽然将农业部门整体排除在FTA之外不太妥当,但应该考虑贸易转换效果)。   (2)为了确保东亚良好的商业环境,有必要在FTA的谈判中采取强硬的姿态来取得对象国的让步。而农业不应该成为采取强硬的谈判姿态的绊脚石。   (3)在WTO谈判中,当问及是谋求降低关税,还是谋求扩大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时,为维持国内生产,我们应该选择可以通过直接支付补贴应对外来冲击的降低关税。只维持大米的高关税无异于维持大米高昂的国内价格,在存在内外价格差的状况下市场准入(关税配额)量的扩大将会导致国内生产和食品自给率的降低(在寻求针对WTO谈判大幅降低高关税的特例措施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来寻求补偿)。这无异于重复原有的高米价政策和生产调整政策,将会阻碍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并导致食品自给率的下降。   (4)在农业上继续采取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的应对手段无法给WTO谈判的整体带来好的影响。如果农业方面的谈判难以取得进展,则在日本可以采取攻势的领域中谈判也难以进行。   (5)针对降低关税所带来的冲击,可以采取欧盟的作法,即从消费者负担型的价格保护政策转向纳税人负担型的直接补贴政策,有必要降低国内价格。   (6)但是,如果不对接受补贴的农户进行限定而采取对所有农户进行补贴的方式,仅仅通过将消费者负担转变为纳税者负担并不能提高农业的效率,也无法降低国民的负担。欧盟在实行价格保护政策之前就强化了改革农业结构的政策,在农业的规模化、效率化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由于日本是在结构改革尚未充分进行的情况下通过价格政策对所有的农户一律实行保护,小规模的农业结构受到迁就,导致农业效率一直低下。因此在日本,直接补贴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关税降低带来的冲击,同时还要导入能够促进农业结构改革的有针对性的日本式直接补贴。另外,为了强化竞争力,在通过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生产率的同时,也必须推进技术革新。   (7)我们应该利用WTO谈判来对农业进行根本的改革。关于这一点,还有观点认为我们不应该像以往的谈判那样出于被迫对外让步而实施国内政策,而应像欧盟那样,即便与WTO/FTA谈判无关,日本也应该针对日本农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改革。   (8)还有观点认为与国际谈判的进展速度相比我们改革的速度过慢了。针对这一点,一方面有必要提高改革速度,一方面应公开信息,倾听相关者的意见及公众舆论,同时经过妥当的程序来进行改革。 3、农业与政治 (如何摆脱扶持型农业。如何应对农业团体对区别对待政策的批评。对中坚农户集中采取措施在政治上是否可能)   (1)必须摆脱团体利益。必须与以往的农业政策一刀两断。必须下定决心采取标准明确的直接补贴政策。与朝野一致相比,执政党与内阁的一致更为重要。不能出现执政党否定总理意见的情况。执政党和内阁之间应该在政治及经济方面达成一致。   (2)与几年前的状况不同,现在农业政策中已经不再有禁忌。   (3)不要在政治上有所顾虑,应首先描画出理想的政策然后再进行讨论。 4、财源 (是否有可能对与各种利益纠缠在一起的农林水产预算进行根本修正)   如果我们不明确对农业预算的结构有必要进行大的调整的话,农业政策就会变得萧条。如果不是在能够挤出新的税源的状况下,而且,如果额外寻求财源就无法减轻国民负担。 5、政策的目的与理想状态   (1)有必要对农业和农村的保护方式进行调整。政策转变已经刻不容缓。有必要尽快就农户的经营安定对策、耕地政策、环境政策等三个课题制定具体的政策。具体来说,在以有效利用耕地为重点的土地利用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政目标设定为培养高效、安定的经营实体。但是,由于仅仅依靠这一点并不能保护农村地区,此外,换言之,必须重新构筑新的农村地区政策,政府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示。   (2)正如OECD所主张的,必须引进以直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政策。对所有生产者一律有效的价格政策是既没有效率也没有效果同时也不公正的政策。对于一个问题,采取直接解决这个问题的政策才是经济政策的基础,在日本,政府采取的却不是直接提高农户收入的政策,而是价格保护(根据粮食管理制度提高米价,而目前有通过生产调整维持米价)这样一种间接的政策,由此产生了食品自给率与国际竞争力下降等严重的副作用。   (3)政府必须明确区分产业政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地区政策。作为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的政策在培育强大的农户方面有其特长,社会政策、地区政策则可以采取其他途径。将农业作为普通产业来处理,必须构筑以强化竞争力及确保效率为目标的政策体系。   (4)而且,环境问题与生产的客观存在性联系在一起,尽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此进行直接处理是最好的政策,以货物贸易限制来处理此问题却是不恰当的。 6、直接补贴的对象农户   (1)我们已经认识到了集中补贴中坚农户的必要性,但兼职农户、副业农户在水利、农用道路的管理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观点认为部分以村为单位的农业合作经营也可以纳入补贴对象。   (2)对于此观点,有如下的意见:   (a)为了使农村成为有吸引力的地方,有必要培育经营者。现在的政策并没有实现结构上的改革。如果不限定补贴对象,就无法进行结构改革。必须充分重视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体,排除阻碍它们参与、活动的各种因素。   (b)以种植水稻为副业的农户虽占全体农户的64%,但在其792万日元的收入中,农业所得仅有12万日元。对这种农业收入并不值得进行保护。通过兼职化,以种植水稻为副业的农户,其平均792万日元的收入已经大大超过普通劳动者662万日元的收入,对这些受到安全保障网保护的兼职副业农户进行直接补贴怎么能得到国民的理解。   (c)即便是以村为单位的农业合作经营,没有领头人的合作经营也难以长期持续下去。地区内有没有领头人关系到农业的组织化。应该采用耕地集中,农业由中坚农户完成的思路。   (3)为了使以村为单位的农业合作经营的普及和法人化,给予LLC(一种美国的公司制度,以人才密集型产业为中心得到广泛使用,与股份公司一样,出资者负有有限责任,而股权转让、内部想法的决定等则与合作社相同)以农业生产法人的位置,政府也可以考虑在这方面采取灵活的政策。   (4)发放补贴的标准必须明确。如果标准不明确则会导致政策执行上的混乱。标准不应是指定的农民,而是应通过耕种面积来设定。如果在一定的面积以上可以作为企业而被承认(例如在两年前的大米政策改革中,能够享受经营安定对策的对象农户在都府县设定为4公顷以上,北海道则设定为10公顷以上)。   (5)像北海道那样扩大耕作规模已经取得相当的进展,难于选定对象农户的地方也可以考虑像法国那样采取给予退出的农户以弃农奖金的机制。 7、对条件恶劣的山区的处理办法 (对于坡地、小块农地等因农业条件差而无法实现规模经营的山区该如何处理呢?)   (1)首先有必要探讨山地农业的价值。即便在坡地较多的中国地区的山区也有10~20公顷规模的大规模水稻种植户,他们通过灵活利用海拔高差来延长作业期间(移植期间为一个多月到两个月)。   (2)在欧盟,通过麦克萨里(MacSharry)改革,1993年到1995年谷物、牛肉的价格下降的时候,作为补偿导入了覆盖整个地区的直接补贴,而对于这种补贴无济于事的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户,则给予条件恶劣地区的直接补贴,这种补贴从101欧元到1993年的123欧元、1994年的124欧元到1995年的150欧元,分阶段调高。在山区等条件恶劣的地区当然也要推进结构改革,但在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平原地区成本降低幅度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对山区的直接补贴额。 8、大米的生产调整   (1)如果不进行生产调整就会增加350万吨的供应量,从而导致米价暴跌。农户并不依照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来行动。即便米价下跌副业农户也不会放弃耕地。   (2)针对这一点,有观点认为由于下述理由应该停止生产调整。   (a)应该引进市场机制(作为经济主体也有必要对重要的农协进行改革)。从今以后农业应该朝着能够卖出多少大米就生产多少大米以及振兴旱田作物生产的方向发展。如今已有停止生产调整的动向。副业农户的农业收入不过12万日元,只要对受价格降低影响较大的以农业为主业的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就可以了。   (b)以往的农业政策有些过于无视经济规律。如果在农业交易现场米价每60kg低于11000~12000日元,则副业农户就会卖掉耕地。   (c)作为应对国际化的策略,如果国内价格下降,则以维持价格为目的的生产调整自然应该停止。 9、采取何种直接补贴的方式 (是采取与过去的收入毫不相关的直接补贴呢(由于与生产没有关联,所以达不到结构改革的效果)、还是根据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是要弥补因价格下降所导致的收入减少吗?)。   (1)有必要研究作为纠正与外国各国的生产条件差异的对策以及缓和收入和所得的变动的对策。   (2)通过阶段性地缩小、废除大米的生产调整使米价逐渐降至供需平衡的价格时,对于受到价格下降影响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中坚农户,不采取将一部分损失作为支付给耕地主人的地租而被吸收的根据面积发放的直接补贴,为了不影响生产和价格,给予农户以能够充分弥补收入减少的直接补贴(能够填补价格降低部分的85%)。通过废除生产调整价格降低,在使零散农户出售耕地的同时,如果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农家根据耕地面积支付相应的补贴,增强其支付地租的能力,则耕地就会从小规模农户向这些企业式的农户集中,这样就可以降低成本。这种直接补贴带来的直接效果是由于实质上降低了地租使供给曲线向下移动,而随着耕地流动化使得生产规模扩大、生产率提高还能带来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凸出的间接效果。这样,价格就能下降到国际价格、或者关税率为100%的价格水平。 10、针对耕地和水路等农业资源的保全(多面性机能)的直接补贴   (1)仅仅依靠中坚农户不能保护农村。有必要以其他形式发放以保全耕地和水路等农业资源为目的的直接补贴。   (2)针对这一观点,对中坚农户的直接补贴通过地租的上涨成为地主的利益,地主以此来对耕地和水路设施等农业资源进行保护就可以了,如果有充分的财源这种补贴或许也是不错的方式;如果财源有限,则应集中进行能够促进结构改革的直接补贴。 11、耕地制度   应该强化耕地的规划,作为多种多样的中坚农户的一种,应该重视LLC等形式。 各种活动 政策研讨会 工作研讨会 BBL论坛 已结束讲座系列 交流 申请订阅电子信息 --> --> 研究内容 研究项目(2024-2028年度) 研究项目(2020-2023年度) 研究项目(2016-2019年度) 研究项目(2011-2015年度) 政策研究领域(2006-2010年度) 研究项目专集 研究员 研究论文 工作论文(日文) 工作论文(英文) 政策论文(日文) 政策论文(英文) 学术论文(日文) 学术论文(英文) 研究摘要 政策分析论文 调查报告 出版物 RIETI Books(日文) RIETI Books(英文) 通商产业政策史 编著者对本书的介绍 其他出版物(日文) 其他出版物(英文) 其他出版物(中文) 各种活动 政策研讨会 工作研讨会 BBL论坛 已结束讲座系列 数据 JIP数据库 R-JIP数据库 --> CIP数据库 各产业的名义·实际有效汇率 AMU与AMU乖离指标 RIETI-TID 亚洲各国生产率的国际比较研究计划(ICPA) 相关链接 寄稿/专栏 专栏文章 媒体寄稿 特集 经济产业杂志 研究员专页 特别企划 RIETI电子信息 关于RIETI 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阅览方法 联系方式 本网页内的署名文章均属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经济产业研究所的立场。文中的职称、数字以及固定名称等都以刊载时为准。希望转载时,请事先与我们联系。 返回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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